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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壹、申請人應檢附證件:
    • 一、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狀。
    • 二、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(敘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期)。
    • 三、相關證明文件。
  • 貳、注意事項:
    • 一、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。
    • 二、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。
  • 參、受理地點: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地址: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),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,及訴訟標的金(價)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、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、管制性不利處分、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。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,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事件;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  • 肆、申請方式:現場、通訊